台灣金融研訓院
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測驗
台灣金融研訓院辦理的「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測驗」歷屆試題,依官方公布的試卷與答案整理,可背題、測驗與模擬考。
收錄試卷 · 共 2 份 120 題
範例題 ·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測驗 115年第1次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法令及實務
1. 洗錢防制法第2 條所稱洗錢,不包括下列何種行為?
- A.對恐怖活動、組織、分子之資助行為
- B.收受、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
- C.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
- D.妨礙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、發現、保全、沒收或追徵
看答案
答案:A
洗錢防制法第 2 條洗錢行為為隱匿掩飾、妨礙調查沒收、收受持有使用他人特定犯罪所得及使用自己所得交易;資助恐怖活動屬資恐防制法規範。
2. 金融機構留存的交易紀錄必須足夠據以重建個別交易。所謂「足夠據以重建個別交易」的認定標準是指下列何者?
- A.於必要時可以作為起訴犯罪行為的證據
- B.於必要時得以辨識實質受益人
- C.於必要時得即時提供給金融情報中心
- D.於必要時得用以確定匯款帳戶所在地
看答案
答案:A
FATF 建議 11:交易紀錄應足以重建個別交易,必要時得作為起訴犯罪活動之證據。
3.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40 項建議中,有關執法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- A.執法與調查機關應有搜索、扣押等強制處分權
- B.金融情報中心負責可疑交易報告的接收與分析,及沒收不法所得
- C.基於兩公約對人權保障,主管機關在進行調查時不應進入被調查者電腦系統
- D.在清查自然人或法人帳戶時,因涉及財產隱私權、個人資料保護須事先取得當事人同意
看答案
答案:A
FATF 建議要求執法調查機關具搜索、扣押等強制處分權;金融情報中心負責接收分析可疑交易報告,不負責沒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