考試說明

台灣金融研訓院

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測驗

台灣金融研訓院辦理的「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測驗」歷屆試題,依官方公布的試卷與答案整理,可背題、測驗與模擬考。

範例題 ·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測驗 115年第1次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法令及實務

1. 洗錢防制法第2 條所稱洗錢,不包括下列何種行為?

  • A.對恐怖活動、組織、分子之資助行為
  • B.收受、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
  • C.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
  • D.妨礙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、發現、保全、沒收或追徵
看答案

答案:A

洗錢防制法第 2 條洗錢行為為隱匿掩飾、妨礙調查沒收、收受持有使用他人特定犯罪所得及使用自己所得交易;資助恐怖活動屬資恐防制法規範。

2. 金融機構留存的交易紀錄必須足夠據以重建個別交易。所謂「足夠據以重建個別交易」的認定標準是指下列何者?

  • A.於必要時可以作為起訴犯罪行為的證據
  • B.於必要時得以辨識實質受益人
  • C.於必要時得即時提供給金融情報中心
  • D.於必要時得用以確定匯款帳戶所在地
看答案

答案:A

FATF 建議 11:交易紀錄應足以重建個別交易,必要時得作為起訴犯罪活動之證據。

3.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40 項建議中,有關執法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
  • A.執法與調查機關應有搜索、扣押等強制處分權
  • B.金融情報中心負責可疑交易報告的接收與分析,及沒收不法所得
  • C.基於兩公約對人權保障,主管機關在進行調查時不應進入被調查者電腦系統
  • D.在清查自然人或法人帳戶時,因涉及財產隱私權、個人資料保護須事先取得當事人同意
看答案

答案:A

FATF 建議要求執法調查機關具搜索、扣押等強制處分權;金融情報中心負責接收分析可疑交易報告,不負責沒收。